申请人: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道智盈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63034号“天金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3353号商标、第11812531号商标、第5096360号商标、第1151932号商标、第832667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经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予以撤销,现决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