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长铺卧虎山立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18955号“长岭铺ChangLingP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9201号商标、第5389436号商标、第538943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呼叫上以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