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舜熙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76062号“BIRDIE 79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569635号“小鸟”商标、第17962383号“小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外文“BIRDIE ”,其可译为“小鸟”,其与各引证商标在显著性、含义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高尔夫球手套、高尔夫球袋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击球手用手套(运动器件)、体育活动用球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