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春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德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53486号“春风德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没有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复印件、申请人公司发货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春风德易”是对成语“春风得意”的不规范使用,其使用在“医用香膏;医用药膏;人用药;净化剂”等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