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803826号“NANOSHE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ANOSHELL 34803826

阅读:97909 2019-12-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洋油墨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03826号“NANOSHE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912979号“SH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指定商品明确限…

  申请人:东洋油墨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03826号“NANOSHE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912979号“SH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指定商品明确限定为颜料(仅限于使用了纳米技术的颜料)、使用了纳米技术的颜料,并无误导公众的恶意,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将商品修改为颜料。申请商标为一个整体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已有包含“NANO”字样的商标在颜料商品上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字典截图、引证商标状态信息、与本案情形类似的注册商标信息等。(以复印件的形式)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颜料、画家和装饰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其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作出时间为2019年11月12日,至本案审理时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在颜料、画家和装饰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商品商品上是否被撤销注册不影响本案结论,我局不再等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仅对申请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中 “NANO”中文含义为“纳米技术”,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生产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所述理由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4803826号“NANOSHE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ANOSHELL 3480382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045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