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302247号“新绎文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新绎文化 33302247

阅读:55147 2019-12-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02247号“新绎文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2019年1月25日经我局核准,第9523415号“新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商标注册人出…

  申请人: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02247号“新绎文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2019年1月25日经我局核准,第9523415号“新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商标注册人出具了同意包括本案申请商标在内的申请人数件“新绎文化”商标注册的同意书,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其与引证商标注册人系关联企业。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注册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有一定差异,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存在利益关联,我局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的共存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3302247号“新绎文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新绎文化 3330224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0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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