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620732号“MOCUR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OCURIN 26620732

阅读:132269 2019-02-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粤港模科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20732号“MOCUR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2031601号“MONCR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中。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湖南粤港模科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20732号“MOCUR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2031601号“MONCR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中。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现处于商标局审理中。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MOCURIN”与引证商标“MONCRIN”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620732号“MOCUR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OCURIN 2662073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04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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