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上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中易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005117号“银子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326909号“子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经过艺术化设计的文字“银子说”构成,该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子说”,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