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镇平县玉文化改革发展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45977号“镇平玉雕 ZHENPINGJADECARV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镇平县当地产玉石,加工非本地玉石的情况并不能否认当地玉石仍是镇平玉雕的主要原材料。商标局的认定并不准确,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说明情况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作为地理标志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应予核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镇平县志》、《镇平玉雕志》、《百年镇平》关于镇平玉石的记载和描述;3、镇平玉雕地理范围示意图;4、镇平县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委托检验(测试)镇平玉雕特点品种协议书;5、镇平县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法人证书;6、《镇平县玉文化改革发展试验区管理委员会“镇平玉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委依职权调取了申请商标在商标局阶段的卷宗,其在商标局阶段提交的证据除与本案复审基本相同的证据外,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7、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镇平玉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原产地域范围的函等。
我委认为,“镇平玉雕”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我委将依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可以证明申请人具备申请注册证明商标的主体资格。证据2的《镇平县志》、《镇平玉雕志》、《百年镇平》关于镇平玉雕的记载和描述,可以证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具有创新新奇,俏色巧雕,南北兼容、多样并举的独特艺术风格等特定品质,这种特定品质与申请商标所标示的镇平县的人文因素有着紧密联系。证据4的镇平县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委托检验(测试)镇平玉雕特点品种协议书,以及证据5的镇平县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法人证书,可以证明申请人委托的检测机构具有监督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证据6为《镇平县玉文化改革发展试验区管理委员会“镇平玉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其中亦详细说明了申请商标的使用条件、使用申请程序、申请人对使用申请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制度等。证据3的镇平县人民政府针对“镇平玉雕”地理范围示意图的证明,以及证据7的镇平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镇平玉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原产地地域范围的函,对申请商标中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做出了明确界定。故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