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默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596598号“CE 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5963283号“CeTech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注册,商标局引证的第7236736号“CDTECH”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和撤销复审程序,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故上述两件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