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35756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8357566

阅读:162204 2019-02-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普安县普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3575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1998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45730号“荣鹤祥RONG HE 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5…

  申请人:普安县普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3575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1998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45730号“荣鹤祥RONG HE 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531844号“华品HUA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复印件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餐厅;饭店;旅馆预订;酒吧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茶馆;提供临时住宿;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旅馆预订;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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