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四季优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263895号“七CA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597659号“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185323号“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电影放映;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电视文娱节目;娱乐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 图书出版; 票务代理服务(娱乐); 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部分均为“七”,并且在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