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359574号“京东情JD Q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305709号“京东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374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暂缓审理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姜汁汽水;无酒精饮料;无酒精的开胃酒;无酒精鸡尾酒;格瓦斯(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烈性酒配料;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啤酒;蔬菜汁(饮料);饮料制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京东情”相同,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