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140216号“DENNIS BASS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DENNIS BASSO 14140216

阅读:115557 2019-0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巴索特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懿 申请人于2018年2月7日对第14140216号“DENNIS BASS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未经授权,将与DENNIS BASS…

  申请人:巴索特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懿

  

  申请人于2018年2月7日对第14140216号“DENNIS BASS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未经授权,将与DENNIS BASSO先生英文名字相同的争议商标以自己名义申请注册,并用于商业活动,侵犯了其姓名权。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985935号“DENNIS BA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05658号“DENNIS BA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DENNIS BASSO”商标高度近似,是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四、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在知道或应知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商标。五、争议商标不具有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市场混乱,并带来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维基百科上关于DENNIS BASSO基本情况介绍及相关中文翻译;2、VOGUE时尚网上关于DENNIS BASSO品牌的介绍;3、DENNIS BASSO品牌官方网站相关信息;4、海报网、哈尔滨皮草皮衣网等中国时尚网站上关于DENNIS BASSO及其同名品牌的宣传报道;5、GOOGLE相关搜索结果;6、由DENNIS BASSO签署的授权声明书;7、国家图书馆出具的相关检索报告、文献资料;8、相关行政裁定书;9、2012年中国媒体对DENNIS BASSO品牌女装皮革及包包相关报道;10、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档案及其抄袭的相关品牌或在先权益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初审公告期间,申请人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商标异字第0000030097号异议决定,准予该商标在第18类指定使用的裘皮、背包等商品上注册。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游泳衣等商品上。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DENNIS BASSO授权申请人在中国针对包含其姓名DENNIS BASSO的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无效宣告申请及可能的后续程序,并在相应的程序中代为主张本人的姓名权。

  4、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分别在第25类、第18类、第16类、第21类、第24类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BILLY REID”、“TIM COPPENS”、“OHNE TITEL”、“RODEBJER”、“名侦探柯南”、“JOOP”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委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经合议组评议,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在于: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姓名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裘皮、背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游泳衣、服装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首先,鉴于DENNIS BASSO已书面授权本案申请人依据其姓名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故申请人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DENNIS BASSO的姓名权为由提起本案无效宣告请求,主体适格。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DENNIS BASSO是美国知名服装设计师姓名,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云南信息报》、《消费日报》、《中华工商时报》、《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服饰报》等报刊媒体多次对设计师DENNIS BASSO及其服饰作品进行了宣传、报道,可以证明DENNIS BASSO作为服装设计师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被一定范围内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考虑到争议商标“DENNIS BASSO”为非固定搭配词组,被申请人未经授权将与“DENNIS BASSO”相同的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裘皮、背包等商品上,该行为主观上难谓巧合。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所标示的商品与DENNIS BASSO具有某种特定关联或者由其授权生产,从而损害DENNIS BASSO享有的在先姓名权。由此,本案应当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主张的DENNIS BASSO享有的在先姓名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三,我委认为,本案中,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主张的“DENNIS BASSO”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皮制家具套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四,我委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DENNIS BASSO”系美国知名时尚服装设计师的姓名以及同名服装品牌的名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争议商标拉丁字母组合“DENNIS BASSO”与其字母组合、排列顺序、呼叫完全相同,难谓巧合。另根据我委查明事实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了“BILLY REID”、“TIM COPPENS”、“名侦探柯南”、“JOOP”等诸多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的商标,在被申请人并未对其名下商标的合理来源及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的情况下,我委合理认为,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搭便车意图明显,其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途径之规定,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该条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争议商标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4140216号“DENNIS BASS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DENNIS BASSO 1414021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001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