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众一门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鼎大保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560657号“ZHONGY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3831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623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1276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196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1742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1481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72524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72385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国际注册第7202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83302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6655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669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9148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8068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50616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53087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在整体构图风格、视觉效果、文字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及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另,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至我委审理期间,引证商标十二正处于撤销复审中,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引证商标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的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区别明显,两商标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十至十六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ZHONGYI”字母构成相同,含义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十至十六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十至十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十至十六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十至十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十至十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