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盛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7324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231392号“隆饰家居生活馆 LIVING MUSEUM 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差异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广告宣传本的出版;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张贴广告;货物展出;直接邮件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近乎相同,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