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618572号“风险预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风险预警 24618572

阅读:43264 2019-0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巴拿赫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618572号“风险预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具备显著性,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已经形成唯一、特定的联系…

  申请人:广东巴拿赫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618572号“风险预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具备显著性,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已经形成唯一、特定的联系,完全可以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而且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核准申请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一键求救”品牌说明及宣传册、相关证书及媒体报道、网络推广等证据。

  申请人在审理过程中要求我委对本案进行口头评审。对此,我委认为,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四条有关“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书面审理”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有关“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在书面审理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可以结合案件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通过查阅案卷材料,本案争议焦点和案件事实已基本清楚,已无必要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故我委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中文“风险预警”,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618572号“风险预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风险预警 2461857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899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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