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瑞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8392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382646号商标、第18385374号商标、第16852349号商标、第18733184号商标、第19269220号商标、第28473636号商标、第14343984号商标、第2686346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有明显差异,消费者能进行区分,并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十分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予核准注册,将会给申请人带来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综上,请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核定或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七、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八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