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益和硅胶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563171号“金猫咪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805540号“猫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内容、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三、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独立显著认读中文“金猫咪”与引证商标的独立显著认读中文“猫咪”在汉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含义上亦未形成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张贴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