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市雨田禽蛋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睿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835665号“鲁梅克斯草鸡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突出部分为“鲁梅克斯”,其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申请商标中的“草鸡蛋”为一类鸡蛋,已为一般公众所知晓,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商品的原料和品质。在先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宣传使用,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指向性,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申请商标详细信息打印件、市面上各种品牌的草鸡蛋销售的网页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草鸡蛋”其使用在指定的家禽(非活)、鹌鹑蛋罐头、鹌鹑蛋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品质、品种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