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480827号“ZFPAR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ZFPARTS 26480827

阅读:99133 2019-0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卫标(湖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维标(湖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80827号“ZFPAR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从未在商标局备案申请成为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中虽然有知识产权代理(除专利代理)项目,但知识产权并不能直接表明申请…

  申请人:卫标(湖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维标(湖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80827号“ZFPAR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从未在商标局备案申请成为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中虽然有知识产权代理(除专利代理)项目,但知识产权并不能直接表明申请人是一家商标代理机构。为了避免误解,申请人现已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删除知识产权代理(除专利代理)项目,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人在申请本案申请商标时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代理服务(除专利代理)项目,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注册在除“法律服务”以外的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的行为明显超出其代理服务范围,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之情形。目前尚无证据表明“ZFPARTS”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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