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盛海金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24016号“小肉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2502432号“小肉肉XIAO ROU ROU及图”商标、第25182837号“小肉肉 糖茶店及图”商标、第13766245号“肉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被相关公众所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三文字“肉肉”,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