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美时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75308号“FPG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立思考创作完成,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并没有仅仅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且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FPGA”系英文“Field-Programmable Gate Array”的简称,即“现场可编辑逻辑门阵列”,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的计算机、内部通讯设备等商品上,属于对商品功能、技术等特点的直接描述,难以区分商品来源。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