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古秘方养生会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夏之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224029号“古秘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辨识度,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997545号“古秘仿”商标、第8871994号图形商标、第18871137号“私美丽pritty及图”商标、第4027275号“firstlad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持有人所处地域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二撤销复审案件我委已作出裁定,但尚未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显著认读文字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具有较强显著识别文字“古秘方”与引证商标一“古秘仿”文字构成、读音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明确,但鉴于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服务上已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引证商标二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影响,我委对其不再等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冲突亦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