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333093号“馋嘴吖杂粮筐 凉皮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馋嘴吖杂粮筐 凉皮大王及图 26333093

阅读:171089 2019-03-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馋嘴吖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333093号“馋嘴吖杂粮筐 凉皮大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第20205875号“西北杂粮筐 凉皮大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2…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馋嘴吖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333093号“馋嘴吖杂粮筐 凉皮大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第20205875号“西北杂粮筐 凉皮大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235962号“凉皮大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此项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馋嘴吖杂粮筐 凉皮大王”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西北杂粮筐 凉皮大王”在设计手法、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333093号“馋嘴吖杂粮筐 凉皮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馋嘴吖杂粮筐 凉皮大王及图 2633309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89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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