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缘办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560666号“趣办ENJO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4067267号“乐享茂ENjOYMALL”商标、第13176718号“益安捷EANJO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资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