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网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速腾安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234728号“全球建材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103503号“全球购海外精品Global.taobao.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8113号“UNIVERS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482913号“AVgloba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在指定服务上使用并非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指定的服务上使用,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