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柯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414775号“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55225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536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含义、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案件审理中。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自制证据,随意性较强,证明力较弱,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
鉴于申请商标全部复审服务已经被驳回,故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的引证商标一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委不予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