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33649号“魔洁Mag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3814300号“摩洁 MOCLEAN”商标、第18095598号“摩洁 MORJER”商标、第17665281号“魔法MOFA”商标、第768433号“美吉MAGIC”商标、第4001661号“MAGICBULLET”商标、第6170463号“MAGIC QUEEN”商标、第7922183号“MAGICSCRUBBER ”商标、第9616630号“MAGIC KITCHENER”商标、第10176586号“MAGIC WASHING”商标、第21326260号“MAGIC BULLET ”商标、第21566259号“妙管家 NATURAL MAGIC”商标、第21670778号“MAGIC FILTER”商标、第22771653号“SK MAGIC及图”商标、第22771655号“SK MAG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十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三核定使用的洗衣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三在文字构成、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