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库恩国际文化创意传媒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驰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53351号“K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第16916947号“蓝飞互娱 KUNPO”商标、第4864948号“天”商标、第8369285号图形商标、第16602753号图形商标、第19908088号“天 天责文化”商标、第25899785号“全天逅及图”商标、第19817990号“CIGAR AND WHISKEY LOUNGE KU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及显著性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北京库恩国际公司影视片段。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七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外文“KUNP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七的显著识别部分外文“KUN”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较高知名度并足以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