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539013号“W²H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150691号“为什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含义、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将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三、申请人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008993号“wwh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属于关联企业,双方已签订共存协议书,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公益事业记录材料等。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协议书原件,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
我委认为, 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书写方式、整体构成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差异,两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所属行业也不尽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英文“WHY”的中文含义与引证商标一“为什么”相同,二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教育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