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起而行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455811号“eTree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13768号“E-TREE”商标、第11253772号“E-Tr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eTreego”与引证商标一、二英文“E-TREE”和“E-Tree”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太阳能电池;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