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辛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龙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535792号“软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且有许多公司将该标识作为商号进行企业登记,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软游”可理解为软件游戏,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