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四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750521号“陕传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筹划开办的陕西传媒工程学院的简称,具有独创性和可识别性,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陕传院”一般理解为陕西某所院校名称,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组织表演(演出)等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方式及内容产生误认,且该标识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更易产生误认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