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同醉缘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010174号“尊享人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第5900298号“尊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43171号“尊耀人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异议申请,其权利状态尚未明确。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注册,现该决定尚未生效,其为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