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强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8397370号“强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产品介绍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强脑”指定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诊断设备等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了注册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