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七彩云南庆沣祥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7996044号“七彩云南 酒伴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七彩云南”为申请人注册商标,经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2012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整体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已有在先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在先行政决定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云南”为我国云南省名称,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但整体已形成了区别于地名的含义,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