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招朋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875935号“溪泉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27577853号“捷康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7495882号“碧水来NATURE WATER GREENL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563304号“碧水来NATURE WATER GREENL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181734号“友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