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10372号“蚂蚁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品牌,申请商标与第16006687号“蚂蚁网”商标、第18409215号“蚂蚁工坊”商标、第22487125号“蚂蚁传媒”商标、第15876889号“小蚂蚁 LITTLE A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外观、呼叫、含义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驳回复审决定书;宣传报道。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