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04691号“蚂蚁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品牌,申请商标与第11941600号“ANT(英文可译为“蚂蚁”)”商标、第17350730号“蚂蚁精工”商标、第18160154号“EMMET(英文可译为“蚂蚁”)”商标、第18423522号“EMMET(英文可译为“蚂蚁”)”商标、第13024317号“蚂蚁工坊 ANTWORKS”商标、第5181405号“蚂蚁一族;ONE CLAN OF ANT”商标、第22670717号“蚂蚁农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外观、呼叫、含义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驳回复审决定书;宣传报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