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二十一世纪教育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合肥势成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34516号“21世纪教育研究院21st Century Education Research Institu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但符合商业惯例,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第6846986号“21世纪金融智库”商标、第8917932号“CENTURY 21 COMMERCIAL”商标、第8926245号“二十一世纪21GONG.COM”商标、第24124819号“21世纪”商标、第1647735号“21世纪不动产CENTURY 21及图”商标、第777122号“CENTURY 21及图”商标、第11654426号“商普达 商业写字楼SUPERSTAR REAL ESTAT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早已投入宣传使用,知名度较高。申请商标的标样已获得著作权。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机构简介、宣传和使用证据、版权登记证书、商标设计合同、机构所获奖项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商标局经审查决定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经纪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