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517157号“衣品诺服饰YIPINNU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衣品诺服饰YIPINNUO及图 27517157

阅读:158516 2019-03-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衣品诺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517157号“衣品诺服饰YIPINN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7243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

  申请人:广州市衣品诺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517157号“衣品诺服饰YIPINN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7243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687315号商标、第1083724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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