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繁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88602号“STRONG ST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我委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5日
申请人:上海繁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88602号“STRONG ST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我委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