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肇庆市高要区伟盛不锈钢制品厂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中达信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7725240号“G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318001号“固得加GOODPLUS G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65424号“芝柏G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913709号“GP10.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GP”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字母识别部分“GP”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用金属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金属建筑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