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针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韧启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239071号“针藏刺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4453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