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傅绍彬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311975号“伊莫朵 I•mod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285192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注册予以驳回,且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67282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440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974243号“蒙牧农牧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整体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