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傅绍彬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309287号“伊莫朵I•mpd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2878107号“PERTE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35831号“舒桑怡美SHUSANGYIM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412376号“SD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