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625504号“淘三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淘三峡 17625504

阅读:100640 2019-03-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能虎 申请人于2018年04月02日对第17625504号“淘三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129389号“淘宝T…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能虎

  

  申请人于2018年04月02日对第17625504号“淘三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129389号“淘宝TAO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65736号“淘1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淘宝”商标已经在“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第5626331号“淘宝”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刻意摹仿,主观恶意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利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淘”是申请人一方创作完成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作品,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一方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同行业竞争者,具有摹仿申请人商标的较大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共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注册信息;2、著作权登记证书、委托授权书;3、关联企业营业执照;4、荣誉证书;5、在先使用引证商标的公证书;6、广告宣传使用资料;7、相关受保护记录及在先案例等。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1582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月7日核准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1类“玉米”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6年9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植物种子”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代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3、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淘”、“淘宝”、“淘宝网”美术作品于2004年8月20日创作完成,2004年8月23日首次发表,2017年3月6日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作者为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授权书显示,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委托申请人维护上述作品的著作权。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实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有所体现,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如下: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的第(七)、(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种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植物种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淘三峡”与引证商标一“淘宝TAOABO”、引证商标二“淘1站”主体识别部分文字“淘”在文字的字体构成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注册和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规定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予以保护,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关于焦点问题三,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虽主张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但提交相应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我委对此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淘三峡”并未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由于《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保护问题已经做了相应的规定,所以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在先权利为著作权。判定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须考虑他人所述的作品(以下称涉案作品)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他人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系争商标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及系争商标所有人是否存在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等因素。 依据我委查明的案件事实,申请人经特殊设计的“淘”字具有有一定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且作为利害关系人享有著作权。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将“淘”字作为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商标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包含的“淘”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之作品“淘”在描绘对象、构图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已构成实质性相似。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显示,申请人将该美术作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报纸、期刊及网络上公开发表,并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应知申请人所使用之作品,即具有事先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被申请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形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申请人该项主张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7625504号“淘三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淘三峡 1762550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884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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