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亦学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68408号“亦学苑 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737659号“亦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79529号“学习型中国世纪成功论坛 學 LEARNING MODE CHI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811000号“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以及第16156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分别独立的简体汉字“亦学苑”、篆体繁体汉字“學”以及装饰性图形组成,鉴于“苑”在汉语中通常用于表示场所,用作商标显著性较弱,故“亦学”二字为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而该文字与引证商标一的“亦学”文字相同;同时,申请商标中另一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篆体繁体汉字“學”与引证商标二、三中的繁体汉字“學”均为篆体字体。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注册使用在培训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相比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