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909188号“华凌HUALI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华凌HUALING及图 8909188

阅读:38983 2019-03-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金标商标代理有限责任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旷芳香 委托代理人:北京格罗巴尔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8909188号“华凌HUA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20085号决定,于2018年07月26日向我…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金标商标代理有限责任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旷芳香

  委托代理人:北京格罗巴尔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8909188号“华凌HUA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20085号决定,于2018年07月2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未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4年9月26日至2017年9月25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代管产业、金融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公司成立便将“华凌HUALING及图”商标在经营所需各个类别进行注册,目前有效商标八十余件,几乎涵盖全部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人的“华凌HUALING及图”商标经广泛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由于复审商标为服务类别上的商标,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体现申请人进行国际金融投资活动以及国内广告牌宣传,展览及在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合同文书中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况,符合相关规定,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

  2、“华凌HUALING及图”于2002年10月获得新疆著名商标的证据;

  3、新发改外资(2011)1618号文件批复同意申请人在格鲁吉亚投资设立华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目;

  4、2012年申请人收购格鲁吉亚贝西斯银行案例被评为“中国海外投资最佳案例”荣誉证书及收购新闻发布会现场照片;

  5、申请人集团公司主楼外部照片、公司内实景照片、招商展架、招商手册、手册部分内容及手册合同书;

  6、申请人与新疆华凌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

  7、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商铺代租协议》;

  8、申请人企业专用货运车辆车体广告照片;

  9、申请人企业专用便签纸。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公司所获荣誉证书仅表明申请人公司的资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经被申请人查询,申请人提交的新疆著名商标的证据所涉及的服务为房屋出租和不动产管理,与代管产业和金融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人提交的针对海外设立银行项目的批复、照片及荣誉证据等不属于在中国使用的证据。申请人提交的公司内外实景照片与本案无关。有关商铺租赁的文件及照片等证据涉及的是不动产事务服务,与代管产业和金融服务无关,且招商展架和手册也未显示时间。申请人提交的货运车辆车体广告照片显示的是“华凌畜牧”文字,明显不属于金融服务的宣传广告,应不予采纳。企业专用便签纸只能说明公司的存在,与本案无直接关联。申请人全类申请注册了“华凌HUALING及图”商标,被申请人认为本案商标仅为防御性商标,并非实际主营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代管产业、金融服务上的使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代管产业、金融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注册商标列表等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2月2日申请注册,2012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代管产业、金融服务上。

  2、证据1申请人公司所获荣誉与复审商标使用无关。证据2“华凌HUALING及图”商标获得新疆著名商标的时间不在复审期间,且与复审期间相差甚远,其中亦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代管产业和金融服务。证据3、4不在复审期间。证据5中申请人公司内外实景照片、招商展架等证据均未显示时间,招商手册及其制作的相关合同虽可表明在复审期间,但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代管产业、金融服务无关。证据6《场地租赁合同》为申请人将其房屋外墙及场地租给他人使用的合同,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代管产业、金融服务无关。证据7《商铺代租协议》无发票佐证,不能证明协议的实际履行。证据8、9未显示时间,也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代管产业、金融服务,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上述服务上的使用情况。

  我委认为,现行《商标法》已于2014年5月1日实施,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中,我委查明的事实表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代管产业、金融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代管产业、金融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909188号“华凌HUALI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华凌HUALING及图 890918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884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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